(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183.1条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83.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包括其权限和行使权限的规定:
(a)根据本规定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可以委派个人作为委任代表。
(b)根据本规定的第四章,可以委派机构作为委任单位代表。
第183.3条定义
(a)民航行政机关:指中国民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