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