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