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12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修改为“港口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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