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