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应当依照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