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号公布根据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