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第44号 自2004-08-20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2011年1月6日市政府令第7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2月2日市政府令第8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太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