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