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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