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 ……
继续阅读(剩余:92.8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120020230529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