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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