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省属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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