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