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 ……
继续阅读(剩余:82.8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143720230529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