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03-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8年8月25日湘政发〔1988〕33号公布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自1988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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