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其主管行业、业务范围内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其举办的事业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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