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原有 ……
继续阅读(剩余:90.1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826292023053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