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8年3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继续阅读(剩余:94.4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82901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