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百零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