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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