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