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