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7-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7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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