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市经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执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审査,核发行政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