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市电引入线路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