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省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1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