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通信线路(光缆、电缆等)、槽道、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公用移动基站、通信机房以及用于实现公用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计费、通信服务系统和通信电源等通信配套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