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结合具体情形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