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13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 ……
继续阅读(剩余:91.3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23232023053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