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