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灌(排)渠道、堤防、机电井、水电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儿井、塘坝、节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水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