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