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