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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