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电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