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7号令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