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发布日期:2018-01-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 ……
继续阅读(剩余:83.3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0656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