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 ……
继续阅读(剩余:80.2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4958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