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5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再加工纤维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利用,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加工纤维,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