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