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