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3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许可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实施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编制、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