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3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