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
第一条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省、设区的市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省、设区的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四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