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