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8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