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