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