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 ……